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43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劉昌達
被 告 黃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