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68號原告 林淇湖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複代理人 邵芳芳 被告 曾馨燦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宏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賢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