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71號聲請人 葉秋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鈞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6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6年5月3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年5月3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6年9月4日屆滿(按因期間之末日106年9月3日為星期日,依法順延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又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61號裁定暨聲請人於新聞紙刊登之內容雖漏載聲請人地址,然該部分非屬法定應記載事項,且與公示催告之票據內容無直接關係,不影響持有該票據之人向法院申報權利,故此一漏載尚不影響公示催告效力。而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治平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行│106年1月4日│14,400元│LN0000000│葉秋鳳│││市治平高級中等學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