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52號原告 陳家明 被告 李逸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法官蔡宗儒法官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馬嘉杏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