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886,05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見支付命令聲請狀尾電子遞狀日)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886,4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鄭伊汝

附表一:

利息

計息本金

計息起訖時間

年息

859,646元

113年10月16日至清償日止

14.72%

附表二: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886,056元

859,646元

113年10月16日

113年10月16日

14.72%

347元

合計(886056+347)=886403

886,4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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