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訴人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黃幼鑾

訴訟代理人 黃世直

被上訴人 賴泓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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