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雅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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