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91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蔡政諺 被告 賴天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本院,本院於106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捌仟玖佰捌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林盛茂 ,於本件訴訟繫屬後,變更為鄭明華,有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由新法定代理人鄭明華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訴外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花蓮中小企銀)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簽立借貸契約,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一千零七十五萬元、一百二十五萬元,合計一千二百萬元,並約定分期攤還,借款利率依借貸契約書約定,其中一千零七十五萬元按花蓮中小企銀基準放款利率百分之七加碼百分之二.五七而為百分之九.五七計算;一百二十五萬元按花蓮中小企銀指數型指標利率加碼0.九四計算,借款期間自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分別為二十年、七年並分期攤還。並依借貸契約書之其他共通條款第三條第一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依借貸契約其他共通條第九條約定,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償還,貸款一千零七十五萬元部分,迄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尚欠款二百四十七萬零七百三十八元、貸款一百二十五萬元部分,迄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欠款一百一十八萬六千二百零三元(其中欠款餘額一百一十四萬三千六百七十七元、利息三萬九千三百九十四元、代墊費三千一百三十二元)。嗣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金管銀(六)字第0九六00二八五八四0號函於九十六年九月八日概括承受花蓮中小企銀資產負債及全部營業,並於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將對被告之前揭債權(含繼續計算之利息、遲延利息與其他費用之權利)讓與原告,並以報紙公告方式通知被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九六00二八五八四0號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報紙節本、借貸契約、基本放款利率表、指標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三百九十條第二項、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106年度訴字第391號│├──┬──────┬───────┬───────┬───────────┤│編號│欠款金額│計算利息及違約│利息│違約金│││(新臺幣)│金之本金(新臺││││││幣)│││├──┼──────┼───────┼───────┼───────────┤│⒈│2,470,738元│2,470,738元│自97年9月26日│自97年9月26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按年息9.57%計│分照左列利率10%,逾期│││││算│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⒉│1,186,203元│1,143,677元│自99年1月1日至│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起清償日止,按│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年息1.97%計算│照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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