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德良
陳凱麟 被上訴人即原告 古曉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系爭57號房屋占有被上訴人所有系爭土地,面積為8.9平方公尺、208.42平方公尺。又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下同)2,800元/平方公尺。職故,訴訟標的價額為608,496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9,91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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