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家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補字第18號聲請人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法定代理人 郭國龍 代理人 馮百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