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俊彬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俊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俊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62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96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前揭二案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四年一月,受刑人於103年2月16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12月15日,羈押折抵91日,累進縮刑3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11月13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
105年4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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