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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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90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
7、2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甲○○於民國96年5月4日業已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請求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其請求並非適法,應予全部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