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74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並補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