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殘留安非他命殘渣之塑膠袋、吸食器各壹只,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引用聲請書。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塑膠袋一只及專供施用安非他命之用之吸食器一只,均殘留安非他命,此有高雄醫學院附屬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書二份附卷可稽,均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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