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免除保安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三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執行此項處分,迄今已滿一年六月以上,經執行機關檢具受刑人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邱基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