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毛重壹點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係被告甲○○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0八一字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扣查之毒品,係屬違禁物,茲該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上開物品經送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此有該院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P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可稽,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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