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聲請書狀內並未確定指明究應聲請沒收何物,且本院依職權綜閱全卷宗亦未有如聲請書狀所載之安非他命扣案,是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無從審核,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良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