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移送本院,當日限制被告住居,復於同年三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徐美麗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麒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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