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除字第32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0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昭吟┌──────────────────────────────────────────────────┐│附表:97年度審除字第32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1│││││││├─┼───────────────┼──────────────┼────┼───┼────┼───┤│00│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2│││││││├─┼───────────────┼──────────────┼────┼───┼────┼───┤│00│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3│││││││├─┼───────────────┼──────────────┼────┼───┼────┼───┤│00│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4│││││││├─┼───────────────┼──────────────┼────┼───┼────┼───┤│00│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5│││││││├─┼───────────────┼──────────────┼────┼───┼────┼───┤│00│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6│││││││├─┼───────────────┼──────────────┼────┼───┼────┼───┤│00│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7│││││││├─┼───────────────┼──────────────┼────┼───┼────┼───┤│00│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8│││││││├─┼───────────────┼──────────────┼────┼───┼────┼───┤│00│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9│││││││├─┼───────────────┼──────────────┼────┼───┼────┼───┤│0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