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2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40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99年5月26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GF0000000號、60-GF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及移送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於民國99年5月13日3時19分許,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臺中市○村○路○○○路口處,因「闖紅燈(美村南路左轉高工路)」、「拒絕實施酒測(酒後駕車)」等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以中市警交字第60-GF0000000號、第60-GF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異議人於期限內到案申訴仍不服,本所嗣於99年5月26日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3條第1項、第35條第4項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中監違字第裁60-GF0000000、60-GF0000000號裁決書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記違規點數3點;罰鍰60000元及吊銷駕駛執照3年,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如附件。
三、經查,異議人99年5月13日3時19分許,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臺中市○村○路○○○路口處,因駕車行經臺中市○村○路○○○路口處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處闖紅燈(紅燈左轉)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等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員警攔停舉發等情,有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F0000000、GF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參照)。本件異議人於上開時地違規紅燈左轉,此經證人即當天舉發員警 陳開泰 於99年7月6日到庭具結證稱:
「當天是99年5月13日執行擴大臨檢,臨檢完我們回轄區巡邏,車子經過高工路與美村南路口的時候發現前面一部黑色自小客車紅燈左轉」,此有本院99年7月6日訊問筆錄在卷可證,再舉發違反燈光號誌之違規,常係一瞬間突發之行為,此乃眾所周知之事,所需之舉證狀態稍縱即逝,除設有感應照相之路口、或經警員執行定點交通稽查勤務時預以錄影或拍照方式蒐集證據外,因有不及操作攝影器材或其他事實上之困難,通常無法就一瞬間突發之交通違規行為即時攝影取證,且事後已難以還原現場狀態,是以,舉發當時現場之執勤警員自屬本件之重要證人,如無其他證據顯示舉發警員有誤認或故意構陷之情事時,自應信賴舉發警員親眼目睹之證言,尚難以舉發警員無法提出其他證據佐證,即認其所述不可採信。況警察於執行公務時,本身即受有行政懲處責任之監督,且其到庭具結作證,更係以刑事責任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證人陳開泰與異議人間並無怨隙,且素不相識,衡情證人陳開泰應無設詞攀誣,或虛構違規事實以陷害異議人之理,且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其有何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不法情事,因此本院認證人陳開泰本於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取締,當屬合法、正確之舉發,其上開證述內容,經核尚無不可採信之處,自堪採信,是異議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洵堪屬實。
四、次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情形者,處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6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項參照)。上揭立法意旨,係因人飲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授權員警實行酒精濃度測試之規定,乃基於員警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員警固然不能毫無理由對路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駕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再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著有明文,是員警依客觀合理判斷,自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實施攔停,並對駕駛人實施酒測,而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基本上係依員警執法時自身之主觀認知判定;如駕駛人認員警有何執行不當之情形時,為確保員警執行公務之正當性,及兼顧個別人民之權益,汽車駕駛人得於員警值勤之際,當場表示異議,惟員警若仍堅持實施酒測,汽車駕駛人則僅得要求員警提供書面紀錄,嗣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得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以達維護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之公共利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56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證人即舉發員警陳開泰具結證稱:「當天是99年5月13日執行擴大臨檢,臨檢完我們回轄區巡邏,車子經過高工路與美村南路口的時候發現前面一部黑色自小客車紅燈左轉,我們回來時沒有開警示燈,左轉高工路後我們就打開警示燈要攔前面的自小客車,這台小客車突然停到右邊路旁,我們巡邏車開到他的前方擋他的去路,開車的駕駛就下車,我們聞到他身上有一股濃濃的酒味,我們請他配合酒測,他一直不配合,一直在打電話,我們也給他水喝,請他配合,之後我們告訴他權益,你可以接受酒測,也可以拒絕酒測,然後他有一位朋友到場,他們商量過後就拒絕酒測,我們就開拒絕酒測的告發單。」等語,此有本院99年7月6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並經本院勘驗上揭執行酒測過程之錄影光碟顯示當時在場多位執勤員警輪番向異議人說明、勸導並反覆告知其拒絕酒測所違反之相關規定,執勤員警亦有提出酒測器要求其測試檢定,此有錄影光碟及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核諸上開錄影蒐證內容,與證人陳開泰到庭所證情詞相符。綜上證據調查結果可知,本件員警於上揭時地要求異議人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係因當場嗅聞到異議人身上有酒味,故依當時情形,客觀上業足以使員警產生「異議人懷疑係酒後駕車」之合理判斷,員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3款規定,要求異議人接受吹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自屬合理有據,警方對異議人實施上開測檢之發動門檻既已足備,且當場要求異議人吹氣進行測試,程序上並無任何違法或不當之情事,異議人自不得無故拒絕,其以警察未帶酒測器及警察態度不好而拒絕配合吹氣一詞,拒絕酒測,實非有據。再舉發期間員警並多次詢問是否吹氣、是否要拒絕酒測等問題,顯見員警已給予異議人相當充裕之時間衡量是否接受酒測,並非異議人一經表明拒絕,即以拒絕酒測程序處理,揆諸前揭說明,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對異議人進行上揭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核屬有據,異議人應進行酒測,而其無故拒絕接受酒測,而為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予以舉發,並無違誤。
五、另按「車輛移置、保管、發還之執行要領如下:㈠車輛移置1移置保管車輛時,應當場請汽車駕駛人自行將車內貴重物品或重要文件攜回保管,避免日後引起爭議。為統一作業流程,違規車輛應拖吊車移置,值勤員警並於車輛明顯處所(車門、車窗、後行李箱或機車坐墊)張貼封條,拍照存證;…2值勤員警於製單舉發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時,應同時填置『移置保管車輛收據』予汽車駕駛人,並口頭告知相關注意事項如下:應於15日內到案接受裁決,且於繳納罰鍰後,持繳納罰鍰收據正本,並繳清移置費及保管費,始得領回車輛。逾期不繳納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逾15日未領回車輛者,經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警察機關取締酒醉駕車移置保管車輛注意事項㈠規定參照)。是本件異議人有關請求返還車輛部分,應直接向扣案之原舉發單位請求返還,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異議人既有於上開時間、地點闖紅燈(紅燈左轉)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等違規,是原舉發機關依法舉發並無違誤之處,而原處分機關則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35條第4項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2700元、記違規點數3點;60000元及吊銷駕駛執照
3年,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無不當之處。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附表┌─┬──────┬────────┬──────┬─────┬────────┬──────┐│編│違規時間││││裁決日期、裁決書│││號│、│違規事由│舉發單位│違反條款│編號及本院案號│處罰主文│││違規地點││││││├─┼──────┼────────┼──────┼─────┼────────┼──────┤│1│99年5月13日│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臺中市警察局│第53條第1│99年5月26日、│罰鍰新台幣│││3時19分許、│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第三分局健康│項│60-GF0000000│2700元,記違│││台中市美村南│闖紅燈│派出所││(99年度交聲2401│規點數3點│││路與高工路口││││號)││││處││││││├─┼──────┼────────┼──────┼─────┼────────┼──────┤││99年5月13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臺中市警察局│第35條第4│99年5月26日、│罰鍰新台幣││2│3時19分許、│測試之檢定│第三分局健康│項│60-GF0000000│60000,吊銷│││台中市美村南││派出所││(99年度交聲2402│駕駛執照,3│││路與高工路口││││號)│年內不得考領│││處│││││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