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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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10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竊盜罪,所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25日││├────────┼────────┼────────┼────────┤│犯罪日期│98年11月10日│98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8年度速│台中地檢98年度速│││年度案號│偵字第4180號│偵字第4362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3926號│41號│││├────┼────────┼────────┼────────┤││判決│98年12月18日│99年1月11日││││日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中簡字第│││判決││3926號│41號│││├────┼────────┼────────┼────────┤││判決│99年1月18日│99年2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台中地檢99年度執│台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6號│字第2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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