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8號被告甲○○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瑾瑜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98年度訴字第160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330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9年6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其接見、通信。茲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雖仍屬重大,惟本案業經辯論終結,相關證據已調查完畢,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黃怡瑜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