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2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非訟代理人 溫國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曾永長 之住所地為臺南市○○區○○里○○00號之2,有卷附戶籍謄本可按。而該被繼承人於106年9月29日死亡,其全部繼承人均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該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331號)在案,目前處無人繼承狀態,亦經聲請人陳明。依上述規定,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應「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