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調字第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18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高瑞聰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丁○○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蔡朱童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蔡朱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仟貳佰捌拾貳元整。
  給付方法: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前,一次付清。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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