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七九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陳報門牌號碼桃園縣中壢市○○路一七九之六號建物之價值,並檢附相關證明
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若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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