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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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39號聲請人 黃正豪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票據號碼:0000000,金額15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與遺失票據申報書及台端所陳報之帳號0000-000-000000不一致,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