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39號聲請人 黃正豪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票據號碼:0000000,金額15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與遺失票據申報書及台端所陳報之帳號0000-000-000000不一致,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