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934號債權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宋大衛因與債務人 張榮林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宋大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核所提互助會得標金額明細表,其上所載之:
(一)會首名稱為「 阿正 」,並非本件債權人「宋大衛」,請具狀釋明得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得標會款總金額為新臺幣15000元,然本件卻請求新臺幣30000元,其依據為何?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如請求金額有誤,亦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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