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1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裴宇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有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