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1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裴宇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有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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