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28號

上訴人 賈綠霞

被上訴人 蕭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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