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28號
上訴人 賈綠霞
被上訴人 蕭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