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0號聲請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相對人即被告 杜明鳳
杜明國 杜明杜明勲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欄編號6關於面積「75.4」之記載,應更正為「75.4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7日所為102年度訴字第80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附表欄編號6關於面積「75.4」」之記載,於「75.4」之後漏載「3」係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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