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 徐珮婕 被告 陳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鄰○○街○巷○○○號(門牌經整編為苗栗縣○○鎮○○里○○鄰○○路○○○巷○○弄○○號)之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本件既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房屋之價值為準,依原告所提出之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竹南分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該房屋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8,2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賠償金部分,應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該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