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81號原告 廖進安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 律師
陳瓊苓 律師 黃國紘 律師被告 王定國
王軒鴻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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