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9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務人 陳欣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期逾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期逾期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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