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1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蕭亦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