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曾正耀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