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9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韻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惠愉 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詳見原判決主文及上訴聲明第1項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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