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44號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14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3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9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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