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附民原告 呂宏泰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律師( 法扶 律師)附民被告 劉光雄 附民被告 張龍平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盈如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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