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221號
上 訴人即
原 告 李秀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顏新 .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4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