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朴簡字第136號
原 告 蔡惠美
原 告 柯慶昇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
被 告 蔡碧霞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原告蔡惠美、柯慶昇及被告蔡碧霞本人均應到庭。原告並應攜帶
所有與被告往來之票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