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小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小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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