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李雪嬌
相 對 人 陳xx等27人(姓名及住居所均不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坐落地號新北市○里區○○里○段渡船頭
小段449等22筆土地准予變價分割共有物,所得價金按公有
人權利範圍比例分配,但查,按法院准為裁判分割共有物,
性質上乃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應以各
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上
開土地仍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尚未經聲請人或共有人申請分
割為分別共有,故聲請人就公同共有之土地尚無處分權存在
,故聲請人聲請調解對與相對人公同共有之上開逕以變價方
式分割,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
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