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李孟頻
相 對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八年度存字第0四四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臺幣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
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
108年度士簡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為相對人擔保,曾提供
新臺幣伍仟元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044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兩造間一0八年度士簡字第477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業經兩造和解,並經相對人撤回執行,原因業
已消滅,有提出本院108年度士簡移調字第60號調解筆錄1
份及上開提存書1份可稽,另經本院調閱108年度士簡聲字
第28號卷核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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