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司小調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司小調字第495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黃彥朋黃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大寮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依上揭法律規定,本件調解,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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