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南秩字第60號
移送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熊庭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11月2日南市警六偵字第111056607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熊庭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熊庭傑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11年9月20日14時48分。
㈡地點︰臺南市南區體育路羅公亭。
㈢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前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以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有在上揭時地吸食強力膠。
㈡照片2張。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強力膠,有前揭證據可佐,堪予認定。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審酌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之動機、方法、地點、智識程度、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及其行為後坦承吸食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以示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