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566號
原   告 鑫東南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聞
被   告  邱建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08年10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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