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和傑律師選任辯護人 蘇新竹 律師選任辯護人 謝依良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