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原告 蔡文成 訴訟代理人 蔡思玟 律師原告 蔡麗華
蔡麗琴 蔡樹彬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玖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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