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專更二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行專更二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3年度行專更二字第1號原告默沙東荷蘭藥廠(MerckSharp&DohmeB.V.)代表人LauraGinkel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廖承威 輔助參加人衛生福利部代表人 邱泰源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施雅儀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啓謀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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