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372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上訴。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二、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10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37,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